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一起违反《公司法》虚报巨额注册资本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被南京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破获。2020年4月18日,犯罪嫌疑入黄某某、刘某某被依法逮捕。
现年35岁的无业人员黄某某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刘某某相勾结,于2019年5月申办“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骗取农行出具的公司在该所帐户余额为800万余元(实际余额仅2056.00元)的虚假资信证明一份。刘某某将此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所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该公司截止2019年6月31日实收资本额为人民币800万余元的验资报告。黄、刘二人据此报告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的营业执照。之后,刘于2019年8月在该区养殖场渔业公司征地3万多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骗取5家建筑公司垫支450万元承包建房,后因无资金支付建筑工程款及建房手续费,工程被迫停工。由于预售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众多购房者抢占未成型商品房,建筑公司扣押人质索要工程款,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黄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本罪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