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小林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起,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始拖欠工资,截至当年10月,累计拖欠小林工资共计20万元。小林多次交涉无果后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却发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该公司已于2024年9月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完成注销,注销材料中明确记载“公司无未清偿债务”,股东为张某和李某,各持股50%。
更让小林崩溃的是,他联系两位股东时,张某称自己只是挂名股东,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则表示公司注销是按法定程序办理,工资债务已随公司主体消灭,拒绝支付。走投无路的小林找到律师,提出了四个核心疑问:股东是否该担责?该找仲裁还是法院?只告一个股东可行吗?仲裁阶段能追加股东吗?
一、未清算即简易注销,两股东需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答案:是,必须担责!公司简易注销的核心前提是“无未清偿债务”且“已依法清算”,这是股东向登记机关作出的法定承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在注销时签署虚假承诺,导致公司未清算即注销,应对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发生在注销前,股东张某和李某未依法组织清算,反而以“无债务”为由办理注销,属于典型的虚假承诺行为,两人需对小林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易注销不是股东逃避债务的“保护伞”。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合法经营、依法清算,一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避债务,法律会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二、维权时是先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先仲裁,再通过法院追股东责任!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是劳动仲裁,即便公司已注销,仍需先以原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确认工资债权的存在。原因在于:
1、工资纠纷属于典型劳动争议,必须遵守“仲裁前置”规则,直接起诉法院会不予受理;
2、需通过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固定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和金额,为后续向股东追偿提供生效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中若发现公司已注销,仲裁委可能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时可凭该通知书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辖法院为原公司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三、员工只告一个股东,该股东能申请追加另一股东吗?
答案:可以,法院通常会支持!劳动者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股东,这是法律赋予的选择权,毕竟劳动者的核心诉求是拿回工资,选择清偿能力强的股东起诉,能提高债权实现概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起诉的股东就能免责:
1、被起诉的股东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追加另一股东为共同被告,法院会基于“共同责任”的法律性质,同意追加以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2、即便未追加,承担了全部责任的股东,后续也可依据持股比例(本案为50%)向另一股东追偿,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支持这种内部追偿权,以体现公平原则。
本案中,若小林只起诉股东李某(假设其经济条件更好),李某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会判决两人对20万元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林可要求任一股东全额支付,也可要求两人按比例支付。
四、劳动仲裁阶段,能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案:原则上不能,需在执行阶段或另案主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股东并非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因此仲裁阶段原则上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申请人。但有两种合法路径可实现维权目标:
1、先完成劳动仲裁:以原公司为被申请人,拿到确认工资债权的生效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即“终本”),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仲裁不予受理后直接起诉:若仲裁委因公司注销不予受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需经过执行追加程序。
律师支招:维权实操指南,四步拿回拖欠工资
第一步,固定证据: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公司注销公示信息、股东信息等,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拖欠事实及公司未清算注销的情况;
第二步,申请仲裁:向原公司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拖欠工资金额;
第三步,衔接诉讼/执行:若仲裁受理并作出裁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追加股东;若仲裁不予受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两股东;
第四步,选择追责对象:优先选择有房产、存款等财产线索的股东作为主要追责对象,提高回款效率,同时可要求法院追加另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只是法律层面的“主体消亡”,但股东的清算责任和债务连带责任不会随之消失。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时,无需恐慌,只要遵循“先仲裁确认债权,再向股东追偿”的路径,就能通过法律手段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撰稿人:程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