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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5-07-01作者:合拓律所

案情简介

A、B为广州市某区的村民,生育了C等多个子女。A、B的房屋遇拆迁,得到了若干套安置房。A、B将其中一套安置房按其缴纳安置补偿房屋的价格卖给C,C收楼后出租。该安置房所在小区用地性质为国有二类居住用地,尚未缴付土地出让金,也尚未取得房产证。

后来,A、B与C关系恶化。A、B以安置房买卖合同价格过低,实际上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主张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要求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A、B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取得了案涉安置房的所有权,A、B有权处分案涉房屋。该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用地性质为国有二类居住用地,虽案涉房屋尚未缴付土地出让金,但足以反映该安置房性质并非宅基地房屋。虽案涉房屋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但现有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就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行为无效。《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A、B将其中一套安置房按其缴纳安置补偿房屋的价格卖给C,A、B虽没有获利,但考虑A、B与C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这个交易对价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所以,《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原因合理,交易双方具有出卖、购买案涉房屋的权利义务能力,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对价合理。A、B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签订案涉《安置房买卖合同》过程中遭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其要求撤销《安置房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吴小庆、王小清作为该案C的代理人坚持上述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吴小庆、王小清上述观点,判决驳回A、B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吴小庆  王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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