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B为朋友关系,2022年至2023年期间,A通过银行及微信陆续向B支付共计250万元。期间,B支付给A27万元。
2024年1月,B出具借条给A,该借条确认:A支付给B的250万元为借款,B支付给A的27万元为利息。
A支付给B的具体明细如下:2022年5月26日250000元,2022年5月27日50000元,2022年6月13日30000元,2022年10月23日20000元,2022年10月23日 100000元,2022年11月12日70000元,2023年6月29日 100000元,2023年7月21日100000元,2023年7月23日200000元,2023年8月2日50000元,2023年8月14日250000元,2023年8月21 日50000元,2023年8月22日450000元,2023年8月28日500000元,2023年8月29日280000元。
B支付给A的具体明细如下:2023年6月18日20000元, 2023年8月21日25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支付给A的27万元利息如何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照A出借款项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四倍计算,截至 2023年6月18日,B欠A借款本金 52 万元、利息计68493.94元,故根据先息后本计算规则,B所还2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其尚欠利息48493.94元;截至2023年8月21日,B欠A借款本金122万元、利息计67924.27 元,B还款的25万元,根据先息后本计算规则,应当抵扣本金182075.73元(25万元-67924.27元);故最终B尚欠A借款本金2317924.27元(250万元-182075.73 元)
裁判结果:
吴小庆律师作为该案B的代理人坚持上述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吴小庆律师上述观点。
撰稿人: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