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现代婚姻中却常常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当婚姻走向尽头,曾经象征着承诺与祝福的彩礼该如何处置?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从我国的习俗看,婚约中的彩礼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彩礼通常包含“核心礼金”“贵重首饰”“实物礼品”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现代社会,“婚房”与“婚车”常常被纳入广义的“彩礼”要求中。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法学界尚无统一的认识。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1、附条件说。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当双方未能成为夫妻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附条件为主流观点;2、所有权说。婚约期间的财产流转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与的财物交与对方,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需返还受赠财物,但该说以一般民事赠与物所有权转移为表象,忽略了彩礼给付的习俗性和目的性;3、从契约说。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契约。若婚约解除,则从契约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失公平规则返还。4、目的性赠与等等。了解学术上对彩礼给付的性质研究后,我们可以看看实务上法院的裁判规则:
张某与郑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张某于结婚当月向郑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从前述法院判例以及其他检索的类案,涉及彩礼返还纠纷中,彩礼的返还问题并非一概而论,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法定情形。如果存在,则支持返还;如果不存在,法院将结合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数额、本地习俗、共同生活时间、双方经济条件、分手/离婚原因、生育情况等因素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依法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撰稿人:张满贵、罗斯平



